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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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临港分厂自行监测方案

按照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 第48号)要求,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临港分厂对厂区现有所有排口和排放所有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并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一、污染源及污染物执行标准

公司共设置1个废水排放口、16个废气排放口(含1个火炬排口)、2个雨水排放口(泵送,除极端暴雨天气外,其他情况不外排,全部送往污水收集池),各排放口污染源及污染物见下表。

1污染源及污染物执行标准

二、监测内容及监测方法

污染物采样方法、监测频次及监测方法见下表,其监测点位及示意图见附图。

 

 

三、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

建立质量体系:排污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自行监测的工作需求,设置监测机构,梳理监测方案制定、样品采集、样品分析、监测结果报出、样品留存、相关记录的保存等监测的各个环节中,为保证监测工作质量应制定的工作流程、管理措施与监督措施,建立自行监测质量体系。质量体系应包括对以下内容的具体描述:监测机构,人员,出具监测数据所需仪器设备,监测辅助设施和实验室环境,监测方法技术能力验证,监测活动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等。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措施:

(1)废气监测实行全过程的质量保证,有组织排放源监测技术要求执行《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615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373)。无组织排放源监测技术要求按照《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5)、《空气和废气监测质量保证手册》进行。采样仪器逐台进行气密性检查、流量校准。

(2)废水监测实行全过程的质量保证,技术要求按《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494)、《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495)、《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与《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373)执行。

(3)实验室各种计量仪器按规定进行定期检定,需要控制温度、湿度条件的仪器配备相应设备,并进行有效测量。分析人员接样后在样品的保存期限内进行分析,做好原始记录,并进行数据处理和有效核准。未检出样品给出实验室使用分析方法的最低检出浓度。

(4)所有监测数据、记录经过监测分析人员、质控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三级审核,经过校对、校核,最后由技术总负责人审定。

(5)对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监测,定期对检(监)测机构的资质进行确认。

四、监测数据记录、整理、存档要求等

1、监测数据记录要求

手工监测的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化学行业(HJ94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执行。

(1)手工监测的记录:应当定期记录开展手工监测的日期、时间、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监测仪器及型号、采样方法、监测结果等,并建立台账记录报告。

(2)自动监测运维记录:包括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状况、系统辅助设备运行状况、系统校准、校验工作等;仪器说明书及相关标准规范中规定的其他检查项目;校准、维护保养、维修记录等。

2、监测数据整理与存档设计记录表格,对监测过程的关键信息予以记录、整理并存档,记录形式为电子版和纸版同时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年。

五、信息公开

本单位属于(大气、水)重点排污单位,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31号)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要求进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

公开途径:通过本公司网站、管理部门规定的公开平台

时限要求:

(一)企业基础信息应随监测数据一并公布,基础信息、自行监测方案如有调整变化时,应于变更后的五日内公布最新内容;

(二)手工监测数据应于每次监测完成后的次日公布;

(三)自动监测数据应实时公布监测结果,其中废水自动监测设备为每2 小时均值,废气自动监测设备为每1 小时均值;

(四)每年一月底前公布上年度自行监测年度报告。

公开内容:

(一)基础信息: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所属行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地理位置、生产周期、联系方式、委托监测机构名称等;

(二)自行监测方案;

(三)自行监测结果:全部监测点位、监测时间、污染物种类及浓度、标准限值、达标情况、超标倍数、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核定的排放总量;

(四)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

(五)年度自行监测年度报告

 

 

 

 

 

 

 

 

 

 

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临港分厂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