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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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自行监测方案

依据环境保护部部令48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附件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编制自行监测方案的要求,本企业对所排放的污染物组织开展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并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一、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兴化道一号

生产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兴化道一号

法人代表:张晔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607112F

经纬度:E117°38′38.87″N38°59′51.65″

联系人:高建国

所属行业:火力发电,无机碱制造,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聚氯乙烯,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锅炉

二、污染源及主要污染物

我厂主要包括热电分厂、烧碱装置区、VCM装置区、聚氯乙烯装置区、环氧丙烷装置区及污水处理厂。共设23个废气排放口,车间废水排口2个,废水总排口1个,污染源及污染物信息如下表所示。

1 污染源及污染物信息

三、监测内容及监测方法

污染物采样方法、监测频次及监测方法见下表。

 

四、土壤和地下水监测

本单位被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已制定监测方案(见附件),从其规定。

五、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

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

1)监测分析方法采用国家颁布标准(或推荐)分析方法,监测人员经考核并持有合格证书,所有监测仪器经计量部门检定并在有效期内。监测数据严格实行三级审核制度。

2)废气的采样、运输、保存、实验室分析和数据计算的全过程均按《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73-200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820 -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等的要求进行,实施全过程的质量保证。

3)委托第三方公司检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严格执行环保部门颁发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等国家有关采样、分析的标准及方法,实施全过程的质量保证。监测分析方法采用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标准(或推荐)分析方法,监测人员经过考核并持有合格证书,所有监测仪器经计量部门检定并在有效期内。保证监测分析结果的准确可靠性,在监测期间,样品采集、运输保存参考国家标准和《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的技术要求进行,每批样品分析的同时做质控样品或平行双样。

4)定期对第三方公司的资质进行确认。

六、监测数据记录、整理、存档要求等

1、监测数据记录要求

手工监测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执行。

手工监测的记录:应当定期记录开展手工监测的日期、时间、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监测仪器及型号、采样方法、监测结果等,并建立台账记录报告。

自动监测运维记录:包括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状况、系统辅助设备运行状况、系统校准、校验工作等;仪器说明书及相关标准规范中规定的其他检查项目;校准、维护保养、维修记录等。

2、监测数据整理与存档设计记录表格,对监测过程的关键信息予以记录、整理并存档,记录形式为电子版和纸版同时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年。

七、信息公开

本单位属于(大气、水)重点排污单位,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31号)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要求进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

公开途径:通过本公司网站、管理部门规定的公开平台

时限要求:

(一)企业基础信息应随监测数据一并公布,基础信息、自行监测方案如有调整变化时,应于变更后的五日内公布最新内容;

(二)手工监测数据应于每次监测完成后的次日公布;

(三)自动监测数据应实时公布监测结果,其中废水自动监测设备为每2 小时均值,废气自动监测设备为每1 小时均值;

(四)每年一月底前公布上年度自行监测年度报告。

公开内容:

(一)基础信息: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所属行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地理位置、生产周期、联系方式、委托监测机构名称等;

(二)自行监测方案;

(三)自行监测结果:全部监测点位、监测时间、污染物种类及浓度、标准限值、达标情况、超标倍数、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核定的排放总量;

(四)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

(五)年度自行监测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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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51